一、基本原则

(一)遵循人才成长规律。按照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,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,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,促进其职业发展。

(二)实行统一分类评价。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,根据文化、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,分类评价。

(三)突出品德业绩导向。发挥人才评价“指挥棒”作用,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,引导教师以德立身、以德立学、以德施教、立德树人、爱岗敬业、为人师表,实行师德问题“一票否决”;突出职业素养、工匠精神、创新能力、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,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,提高创新能力。

(四)强化评价使用相结合。围绕用好用活人才,创新人才评价机制,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,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。

二、实施范围

本市公办技工院校(含技师学院、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工学校)中从事技工教育、教学、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本市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非公办技工院校、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。

三、级别设置

(一)文化、技术理论课教师分为初级、中级和高级。其中,初级职称设为助理级,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:助理讲师;讲师;高级讲师、正高级讲师。

(二)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。其中,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,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、二级实习指导教师;一级实习指导教师;高级实习指导教师、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。


(1)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,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,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、教材,课程设计合理,教学质量考核合格。

(2)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。

(3)具有学生社团、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。


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(技师)班毕业,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。


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。

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,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破格申报讲师、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:

1.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、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;

2.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;

3.本人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(专项)比赛中获一等奖或前3名,或在国家级专业(专项)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前10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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