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明确实施范围。本市(含驻津)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,以及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,满足申报条件的,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经济系列职称评审。
2.合理设置专业。根据人社部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本市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工商管理、农业经济、财政与税收、金融、保险、运输经济、人力资源管理、旅游经济、建筑与房地产经济、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。今后,根据行业发展情况、从业人员数量、评价需求等因素,及时进行调整。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执行。
3.明确层级和名称。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、中级、高级,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,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:助理经济师、经济师、高级经济师、正高级经济师。为体现专业属性,在职称证书中标注相应专业,如,经济师(金融)、高级经济师(金融)等。人力资源管理、知识产权等部分专业直接以专业命名(见附件1),如: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、助理知识产权师等。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,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,中级对应八至十级,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。
能够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、方法、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,以及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发展趋势;具备较强的组织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,能够对本岗位经济业务工作作出正确决策;具备丰富的本行业经济工作实践经验,能够解决所从事经济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或关键问题;能够指导经济师和其他经济专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。
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、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(含高中、中专、职高、技校,下同)以上学历,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1.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。
2.能够独立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,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破格条件。不满足本条第(一)款学历、资历要求,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破格申报:
1.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创新、创业领军人才等专家称号人员。
2.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,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,获区局级以上表彰,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(或教授)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。
3.连续3年经营收入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,且经济效益较好(以审计报告为准)的企业,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董事长、总经理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。
4.获得国家专利金、银奖的主要完成人(前5名)。
5.满足本条第(三)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,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经济师(或教授)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。